编者按:这个《纪要》发表在《法学》2005年11期上,原来的大标题是《地方政府投资宗教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纪要》是它的副标题;《纪要》的整理者是该刊总编童之伟教授。
国内宗教的近期发展态势,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但特别从法学角度进行探讨,就编者所知,还很少见。《纪要》认为,三亚建造佛像,只是一个个案,但它涉及的却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大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理论原则问题,即政教关系问题,所以有必要在法学界引起重视,开展讨论。郭延军在《法学》笫6期发表《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一文,揭开了这次讨论的序幕;之后,上海交大法学院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几位法学教授组成专门课题组作了两个多月的调研,并在北京和上海分别组织了两次法学界专家的座谈,还有浙江大学和苏州大学的部分法学家参加了笔谈。
据《纪要》介绍,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海南三亚市西南,“相传是观音出巡南海”的地方,又与唐鉴真和尚东渡有些关联。“为开发旅游资源,弘扬佛教文化”,一个名叫“三亚南山观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总计投资8亿元,建造了108米高的“南山海上观音圣像”,以及“南山观音文化苑”。这一工程,从立项、规划到开工,先后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国家宗教局以及海南地方政府的审批,至2005年,全部工程竣工、开光。经营的范围,包括旅游景点、宾馆酒店、旅行社、房地产等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礼品、纪念品和其他文化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就是说,这个以108米观音像为核心建筑群,本是经国家批准设置的宗教场所,而实际上却是作为商业旅游去开发操作的。从经济上看,“眼前效益和远景都比较好”。
然而有报道说:“建造观音圣像的六年中”,凡到过这个地方来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要到建设工地上,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表示支持”。在2004年举行的“圣像开光大典新闻发布会上”,三亚市政府的一位负责人更明确地表示,这一工程是“在国家宗教局,海南省委、省政府,三亚市委、市政府及各界的努力下”,才得以完成的;而“三亚市政府将集全市之力,全力配合中国佛教协会和南山寺做好开光大典的服务工作”。这样一来,本来是作为宗教的设施,又从企业家的行为,变成了政府的行为。
接下来,“当地政府坚持要求观音公司将南山观音苑项目下观音露天铜像及相关资产的产权,移交给政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文接管该项目100%的资产”。尽管市政府只支付给该公司4000万价款,还应该有差不多8亿元欠款未付,可“国资委接受人员进驻了现场,并联合民政局、公安局等,对苑区清场整治,于是观音公司只好停止经营”。这就是说,政府取代了企业,直接经营了宗教场所。
有关法学专家,就是围绕这一事件发表意见的。兹将主要观点略加分类,摘要如下:
郭延军:针对三亚观音像建设提出了我国处理政教关系上的―些原则。“国家机关能否主动地发起、举办、参加宗教活动?按现代世俗国家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事务是私事,国家不应设国教,不应参与宗教活动,应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在我国,宗教事务应由宗教组织自主办理,国家应平等对待各种宗教。国家机关不应操办宗教事业和主持宗教活动,公职人员也不应以公职身份操办宗教事业、主持或参与宗教活动。”
张恒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教授):对郭延军的这段话表示赞许,认为她“提出了一系列非常严重的问题,不过,本人认为,三亚观音圣像的建设活动本身,不是佛教建设活动,所以谈不上政教关系问题”。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修建南山观音文化苑的审批程序和多位领导的讲话中看,从南山海上观音圣像的开光仪式看,南山海上观音像的性质属于宗教场所,应该是无疑的,而这一项目的其他部分显然与宗教性质无关……既然南山海上观音圣像属于宗教场所和宗教性质,那么,谁才有资格投资修建呢?本着政教分离的原则,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显然是没有资格修建的……作为营利性的企业能否直接修建宗教场所?答案应该也是否定的。宗教团体应该属于公益法人的一类,它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只能依靠信众的布施作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从保证信仰自由的角度看,宗教场所只能由宗教团体根据自身的财力去修建。”
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观音圣像这一项目引发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宪法问题,是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就目前突出的问题而言,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纯洁性问题。宗教应该是非政治性的,也就是政教应该分离,宗教不干预政治,政治也不干预宗教。但从三亚南山项目的建设过程看,政府干预了这一活动……政府介入了与宗教有关的事项。”
陈云生(上海交大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和宪政确立了政教分离的立国原则和政体,以及国家对公民的宗教自由加以保障和对宗教团体实行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政策。这些都是政府……在宗教事务和管理行为中的‘底线’,应当而且必须加以遵守……观音造像和开光活动,在传统上被认为是纯宗教事务和活动,有关的政府活动,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多层面介入,特别是动用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公共财政资金介入到纯宗教事务和活动中去,应该被看作是超越了中国宪法和宪政所确立的政府权力行使的‘底线’。”
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建造露天佛像在我国属于政府管制项目,纳入宗教场所管理范畴,实行行政审批控制”,据此,“建造露天佛像的主要法律属性是宗教活动,而不是普通的文化设施建设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设施建设;宗教也不得被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手段”。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包含“政教分离”问题
(从《纪要》看,没有人提出异议。)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民主主义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既把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宣布为国家目标,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宣示为国家价值;在宗教信仰自由这项基本人权上,我国历部宪法都将其看成公民自治权利和公民的个人私事来加以保护。由此有学者认为,尽管宪法没有明示实行政教分离,但从我国宪法文本或宪法精神中可以推论或引申出‘政教分离’意会来。”
(焦教授还引用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中的主张说:“政府对宗教不得做两件事:第一,国家不得建立国教;第二,禁止国家机关开展或参与宗教活动,同时也禁止任何宗教团体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童之伟教授说:“根据宪法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确认和民主共和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般原理,可以推定政教分离是我国宪法包含的一项原则。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从我国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看,政教分离原则是必须肯定的。”
刘志刚(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宗教信仰自由不包含要求国家给予正向扶助的意思。对某一宗教信仰如佛教的正向物质满足,或其他形式的扶助,必然会涉及到对其他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等的变相侵损,这就不仅会影响到不同宗教之间的平等问题,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宗教上的分裂和政治上的分歧将很有可能重合起来,从而给民主政治的良好运行埋下隐患。”
童之伟教授说:“地方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投资特定的宗教项目,事实上就构成了对该特定宗教的支持和帮助,按世界上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标准,这实际上就等同于将这种宗教强加于当地公民,使他们没有自由选择宗教信仰的空间。”
三、与政教关系有关的一般性问题
孙笑侠(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宗教事务上,国家的职能是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表现为消极的公权力行为,比如防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包括运用公权力积极的举办宗教工程、操办宗教事务、参与宗教活动。超出此范围的政府行为都应被看作是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
孙教授还说:“当地政府不应该靠神挣钱……一个无神论的执政党所组成的地方政府,却热衷于靠神挣钱显示政绩,不太说得过去”,而应该考虑由此付出的代价,“比如环境与资源的污染,以及文化精神环境的污染”。在发展观上的表现,则“是极不科学的,是极端愚昧落后的。按《观音像建造始末》上所说:‘海南地处南海,热带自然景观十分秀美,但缺乏国际知名的人文景观,尤其是缺乏宗教文化交流、活动场所’。问题是,没有人文景观,就来造观音像,这能够算是文化吗?一尊新造佛像就是文化……退一步说,即便它是一种文化,它能够代表‘优秀文化’吗?”
童之伟则说:“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政治稳定,靠的是党的领导和基本路线的正确,不是靠宗教,没必要也不应该把政权与某种宗教结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