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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有神的信仰是怎样建立起来的(三)

时间:2016-04-03 22:46来源: 作者:苏和 点击:
三)讨论“人不信神,就会为所欲为,什么坏事都敢干”的观点 “法轮大法”除了如上所述谈了许多神的问题外,还从道德的角度谈了一个信神的观点,看起来非常有道理,也非常容易得人心。摘录其中两段:“人之所以有道德规范,是因为人知道,做不好的事去不了天国还要下地
  

 (三)讨论“人不信神,就会为所欲为,什么坏事都敢干”的观点

“法轮大法”除了如上所述谈了许多神的问题外,还从道德的角度谈了一个信神的观点,看起来非常有道理,也非常容易得人心。摘录其中两段:“人之所以有道德规范,是因为人知道,做不好的事去不了天国还要下地狱会遭报应。人在约束自己不做坏事,维护人类的道德。……人不相信神的时候,大家想一想,就非常的可怕!人什么坏事都敢干,他认为谁也看不见,就干坏事……”{27}“人不相信神,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是人在毁灭着人的道德。人相信业力轮报,相信做好事有好报,做坏事有坏报、恶报,人干什么事情都有神瞅着,人不敢去干坏事。”{28}
过去我和许多“法轮功”成员一样,看到这些论述时,内心涌出强烈的共鸣,因为它使我们对于自己信神,更加感到理直气壮、正确有益。后来在重新反思“法轮功”问题的时候,有一天,如同电光闪耀一样,一下子将过去从未想过也从不去想的一系列人类历史、当今世界、亲身经历的相关事物联系了起来,一个反论出观在脑中:“人相信神,更容易为所欲为,什么事情都敢干。”
作者首先要表达的一个观点是,有神论信仰是一把双刃剑。剑的一面是,信神确实能对人的行为起到某些约束作用。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约束是有限的,也是有条件的,只在一定情况下起作用。如果“神”的主张与社会法律、公共道德的要求是一致的、统一的,那么一般情况下信神能起到较好的作用,遵守教义实际上就是遵守社会法律、公共道德。或者更进一步,为了得到来世或永生的利益而放弃或贡献一些现世的个人利益。(其实放弃个人利益并不一定是有道德的,有时会纵容助长非正义非公平,阻碍社会进步和人类成长。)这里我们不多分析信神如何只能有条件地约束人不做坏事,而将重点放在双刃剑的另一面,即信神更容易将人的行为推向极端而难以约束。
      1. 从历史和现实的状况看:人类历史上自称为或被称为神、救世主的(还有其他名目众多但含义一样的称呼),历代层出不穷。而在神的名义号召下出现的种种对抗争斗,以及残酷血腥的事件,如果愿意去查阅,太多了,太多了,数不胜数……挑起这些对抗最简便也最有力的方法,就是对信众宣称,这是神的旨意、这是天意、这是护法、这是圣战……在神意天意的名义下,还有什么不可为不正当的事情呢?!(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相信或利用神的名义有时有其历史的合理性,需要做具体分析。)
环顾当今世界,令人想起众多恐怖组织和恐怖主义者的有神论信仰背景:那些飞向世贸大厦的9.11斗士,是如何按照神的召唤奔赴他们向往的至高荣誉;那些准备赴死的人肉炸弹,临行前给亲人和世人的录像录音中,称神称主的誓言和目光是何等从容坚定;震惊世界死伤一千多人的俄罗斯人质事件,15岁的幸存女孩告诉记者,“绑匪跟我们说,真主是唯一可以信仰的神。我看到他们试图说服我朋友的母亲成为一个黑寡妇……”{29}那个显然信仰虔诚的绑匪,在自己将要死亡(或者他认为升天)之前,还在“弘法护教”;而信神者干出的种种非人道事件,在当今世界的每天都在发生……因为只要相信、只要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教义、符合神意,一切都可不必顾及。
2. 从自己和“法轮功”成员的经历看,更能深切地体会到:“人相信神,更容易为所欲为、什么事情都敢干。”“法轮功”表面上看起来还没有演变为普遍的暴力行为,但一个重要特征是容不得不同意见。一有不同声音出现,就围上门去,从在各地政府部门、电视台、杂志社以至中南海静坐示威抗议,到在各地散发传单、张贴标语、插播录像、悬挂横幅等等,而且敢于公然违法违规,无视国家三令五申。一些不知内情的人们,私下里将此视为一种符合民主人权意义上的行为。包括许多“法轮功”成员的亲友都不真正清楚他们这样做的深层含义。为什么他们明知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为什么他们已经看到了一些人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被处罚的后果、为什么在领导同事朋友亲人极力反对、百般劝说之下,他们仍然义无反顾地一意孤行?有什么东西值得他们不惜丢弃个人和家庭的一切而狂热地“走出去”? (“走出去”是“法轮大法”中有着特定含义的词语。)
“法轮功”成员看到,“师父”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急迫地在一篇篇经文、一次次讲法中要求学员弟子走出去用行动“维护大法、讲清真相、救度众生”。我和许多“法轮功”成员一样,真正亲历亲见了许多抱着“放下生死”的勇气“走出去”的人。他们清楚地知道,顶风作案(用“法轮功”的语言是顶着压力维护大法、救度众生)的后果,很可能是失去工作(不少人在“走出去”之前主动辞职,大多数是擅自离开单位,也准备回不去了),很可能会失去家庭(许多人的狂热偏执痴迷让亲人无法理解也难以接受,在耗尽心力劝说无望的情况下,绝望地离婚或远离,我认识的“法轮功”朋友的离婚率远高于一般人),还可能受到各种刑事行政处罚。而且他们也明知道,一旦如此,经济来源、社会地位、名声名誉、前途前景……都可能丧失。但为什么他们还要“走出去”?因为他们相信师父主佛所说的法理:只有“放下生死”才能圆满成神。并说放下生死包括舍弃肉身,但也并不一定就要舍弃肉身,而是放下人为之而活着的一切,包括名啊、利啊、前途等等,放下这些不就是“放下生死”了吗?又说,你们的生命都是大法给予的,你们的生存环境都是大法开创的,你们是从很高层次上下来的带有救度众生使命的神,因此,维护“法轮大法”就是在维护你们自己的真正生命,“助师世间行”就是你们的神圣使命,你们未来圆满美好的一切,只有在完成你们的使命以后才能实现。针对有些人不能放下生死走出去护法,李洪志说:“每一次事情,出现这个大的事情的时候,都是一个最好的考验学员走出那圆满的那最好的一步,最好的时机。我们有的人就能走出来,有的人他还觉得自己为了实修不动呢。圆满了你都不动,我看你怎么办……”{30}“关键时我要叫你们决裂人时,你们却不跟我走,每一次机会都不会再有。”{31}“一个神在正法中,他们对大法的一念就决定了他们的存与灭。那些得了大法的还能和常人一样对待吗?得了法却不能证实法,还配当大法弟子吗?无论他们怎么在家里所谓的坚持学法炼功,都是被魔控制着,走向邪悟。”{32}并且严厉警告那些不能“走出去”的人:“在大法遭到迫害时,……在他们的师父遭到诽谤时,他们干什么去了?等待着天上掉下馅饼来吗?等待着难一结束就去圆满吗?我真为他们担心。他们不知道他们真正生命的处境有多危险哪!”{33}细细品味李洪志的话,不难看到他是在如何利用着学员们向往美好向往圆满的愿望,以及担心不能圆满反而被灭的心理;而“法轮功”成员也确实相信师父的话,以为借助那些走出去的方式,比如静坐示威、张贴传单等等,真的是在救度众生,自己也真的能因此而达到圆满升天、永生不死、永远美好。
从2001年起,李洪志又提出了运用神通功能和打手印、念口诀、发正念的方法来清除邪恶。清除的对象,一是在地球人间破坏大法的“恶人”、“恶警”、“大魔头”等等;二是指另外空间干扰破坏主佛“正法”的“烂鬼”、“邪魔”、“旧势力”。(引号中的称呼都是书中的原话,还有更多,不一一援引。)凡是认为“法轮功”不好或者有问题的人,李洪志都将其说成是被邪恶控制着头脑不清,并要求学员通过“发正念”来清除。因此,几年中我一次又一次地亲历和目睹,许许多多的“法轮功”成员在各种各样的场合中,面对着或背对着他们的亲人、他们的朋友、他们的领导同事、面对着或背对着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要这些人不赞同“法轮功”或者不赞同他们的所谓“救度众生”的行为,一律被视为邪恶或有邪恶控制着),口中心中对着他们念念有词地“发正念”。(口诀和手势是李洪志规定好的。)当然也对着另外空间的邪恶“发正念”来将其消灭。李洪志说,“有的大法弟子看到邪恶生命时发出法轮及大法神通除恶,……有效的清除了邪恶因素,抑制了坏人。其实大法弟子每个人都是有能力的……”{34}“如果邪恶已经到了无可救无可要的地步,那就可以采用不同层次的各种方式制止、铲除。”{35}“法轮功”网站也不断刊登文章,说什么什么人天眼看到那些破坏大法的高级生命和恶人,在大法弟子的神通和发正念之下,大量地源源不断地被销毁、被打下地狱等等,甚至还有恐怖的具体生动描述。
一些分析“法轮功”的文章认为,李洪志教他的弟子发正念、用功能,实际上是在进行一种心理准备,是在完成必要的心理训练。也就是训练“法轮功”成员在心理上适应并认为杀人有理、杀人无过、杀人是在清除邪恶、杀人是在替天行道,哪里有邪恶,就杀向哪里。如果已经训练得可以用神通天上杀人(杀神),可以杀得心安理得、理直气壮,那么人间杀人还有什么不是顺理成章的呢?还有什么不可理解、不可行呢?(只要将这个人或神定义为破坏大法的邪恶生命就可以了。){36}从媒体已经披露出来的每一桩“法轮功”杀人事件来看,从这些杀人者自我叙述的思维、心理来看,都是合乎“法轮功”法理的逻辑的,所以他(她)们的杀人,在他们自己看来是合理的,自圆其说的,也是自然而然的。如同在其他人看来,发正念铲除邪恶是很荒唐的不可理喻的甚至残酷血腥的事情,而在“法轮功”成员看来,则是伟大神圣、理所当然的事情。因此他们每天都在费心费力地去做。
从历史到现实,都有许多门派、团体宣称自己的神是唯一的或无上的,宣称自己的教义或理论是至高真理,宣称不相信的反对的人是邪恶的异教徒、是魔鬼等等,并用各种手段加以讨伐直至清除消灭。他们的思想、理论、行为、做法,表面有差异,本质却共通———这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和目标(表面上说为了大众的利益)而高举了神的旗帜,于是,一切行为在神的光环下、在最高真理的旗帜下就是正当合理的了,也就敢干敢为了。
3. 从人类的道德基础看:从李洪志的话中看,他显然认为,(不论他自己是否相信)信神是人类的道德基础,因为信神可以约束人不做坏事,所以不信神会毁灭了人的道德。事实上,只要真实面对当今人类的真实现状,就可以看到,信神只是维系社会秩序和道德的多种力量之一种。而且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如果仅仅以这一种力量来维系道德,来约束人的行为,显然是太脆弱、太不可靠、太容易被利用、也太容易走向极端了。其实,制约人行为的力量有许多,来自外在的力量有:法律的力量、教育的力量、家庭的力量、行政的力量、经济的力量、舆论的力量等等。当你不与他人和社会发生矛盾的时候,这些力量并不显现,一旦矛盾发生,必然会从各方面来影响你、制约你,惩戒你。这些力量综合起来平衡着各方面的关系,总体上体现着公平和正义。
制约人行为的更重要的力量,是来自人内在的理性的力量。这种理性的力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中形成的。如同在呛水中学会游泳,在摔跤中学会走路一样,人在生活中学习并理解如何摆放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学习并认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才有自我的立足之地;只有遵循客观规律,才能更好地生存发展。这就形成了内在的也是理性的自我道德意识。在这种理性的道德意识中,没有任何神的踪影,只有人对规律的尊重与遵循。这种遵循,就是对自我行为的约束,而不会去为所欲为。因为为所欲为了,就要呛水,就要摔跤。一些当今社会出现频率很高的语汇,都突出地体现出一种理性而智慧的道德理念,比如国际关系中的“多边主义”,经济关系中的“互利共赢”,人际关系中的“换位思考”……这些顾及别人和整体的道德理念、道德行为,来自于人在实践中对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总结。而且,更有意思的是,随着人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越广大、越深入,人的道德理性也在不断扩展与升华。不仅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通过越来越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各种公平公正的机制体现出来,也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体现出来了———人对大自然也在理智而自觉地讲道德了。
举一个例子,作者最近参加了一个全面建设小康问题的调查。其中一个很深的感受是,中国在人口众多又要生存发展的巨大压力面前,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构成了一对极深的矛盾。如何处理其中的关系?现在的认识和实践已经远远是今非昔比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作为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和谐要求,从最初模糊的意识到越来越清楚的认知,从少数人的微弱声音到响亮的呼吁,从学者的纸上谈兵到政府的官方文件,直到各种环保法规、环保实践的出现实施。调查中每到一地,看到的建设全面小康指标中,环境指标必是其中的重要指标之一;每到一处,“科学发展观”、“绿色GDP”已经是不绝于耳了;每到一处,环保的努力和进程已经是实实在在地启动多年并不可遏止了……虽然不尽人意之处太多太多、虽然道路会坎坷会遥远,但在人与自然的互动之中,人们已经越来越清醒地领悟到其中的门道,知道应该如何“有道德”地对待大自然了,而不需要信神才去做。
如果比较普通常人与“法轮功”成员,制约他们行为的力量是什么?前者来自于多种社会合力和自我道德理性;后者主要来自于“法轮大法”,即主佛师父的旨意。在二者表面上不矛盾的时候,可以相安无事。实际上,“法轮功”成员也受到多种社会合力和自我道德理性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在师父要求他们“走出去”的时候,绝大多数人都有过强烈的内心矛盾、挣扎、犹豫和艰难痛苦的抉择。在自我道德理性和师父的旨意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一部分人最终以师父的旨意为至高至上,从而无视法律、家庭等各种社会力量而一意孤行了。而另一部分人既不愿意违背自己的道德理性“走出去”,又不想失去在“法轮功”中可能得到的好处,于是就变成了李洪志所指责的坚持在家里学法炼功,却是被邪魔控制着走向邪悟的人。当人以神意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准、道德标准时,就容易凌驾于社会法律、公共道德之上而为所欲为。而“法轮功”成员的转化,实际上是在全社会的关心帮助下,唤醒了、复苏了、找回了迷失的自我道德理性,从而又与社会和谐相处了。或许,“法轮功”成员的曲折回归之路,也是人类探索规律、认识自我之路的象征和缩影。
如果说,人类的道德基础,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类的认知能力与理性发展尚未成熟的时期,更多地需要依赖信神的力量来维持,那么,历史发展到今天,人类的道德基础,已经越来越广泛越深入地建立在对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以及对人的心灵的认识基础之上了。
      注解:
      {27}《1998年欧洲讲法》
      {28}《1999年美国西部讲法》
      {29}《金陵晚报》2004年9月6日A19版《俄人质事件六大内情曝光》
      {30}《1998年长春讲法》
      {31}{32}{33}{34}{35}《精进要旨(二)》
      {36}天鉴网http://www.tianjian.org/无乘没文
作者简介:苏和,自由撰稿人
(《科学与无神论》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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