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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科学及反伪科学基本问题辨析

时间:2007-09-13 00:00来源:科学无神论网 作者:科海泛舟 点击:
一、伪科学的定义 1、侧重欺骗性的定义 工具书上的解释是:“指违背客观规律,冒充科学理论用以骗人的错误的知识体系。” [1] 张培林说:“伪科学是指用伪证装扮成科学的各种反科学的东西。” [2] 宋正海等认为伪科学原本含义是指:“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
  

    一、 伪科学的定义
    1、 侧重欺骗性的定义
    工具书上的解释是:“指违背客观规律,冒充科学理论用以骗人的错误的知识体系。”[1]张培林说:“伪科学是指用伪证装扮成科学的各种反科学的东西。”[2]宋正海等认为伪科学原本含义是指:“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3]然而搞伪科学的人未必都是故意造假骗人。
    2、 侧重非科学性的定义
    刘华杰给出的定义是:“把非科学的东西说成是科学,则此种声称是伪科学。”[4]方舟子下的定义是:“被说成是科学的非科学。”[5]这两个定义虽有差异但缺陷是一样的。首先,对伪科学理解有分歧的人群对非科学的理解往往也不一致,把一种分歧转换成另一种分歧并没有减少对话的难度。其次,那些伪科学事物是否只要不说它们是科学就没错了?比如“算命”只要不说是“科学算命”就没问题了?显然不是。
    3、 侧重社会危害性的定义
    龚育之讲反对“伪科学”“反对的就是用‘科学’的名义,违背基本的科学事实和规律,来宣传迷信和进行诈骗的学说和行为。”[6]何祚庥喜欢如下定义:“我们所集中反对的是假借科学的名义,宣扬封建迷信,诈骗钱财,坑害民众,坑害国家的伪科学。”[7]这类定义与第一类有些像,不同的是这类定义都明确声明自己不是指所有的伪科学。在伪科学活动已经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把对理论上定义的争议先放一边,从是否危害民众和社会的角度来界定反伪科学工作的范围,不失为一种便于操作的办法。但这种定义一方面毕竟不是完整的定义;另一方面它的着眼点在伪科学的社会后果而没有涉及伪科学的思想根源,在社会后果中又偏重于诈骗性。其实如果只是借科学之名进行诈骗,由司法界来进行反诈骗就可以了,强调他们搞伪科学,反而把问题说轻了。科学界更应该关注那些虽然构不成犯罪但却会在更大的范围内潜移默化地损害人们思维方式的危害。
    4、 复合型定义
    郭正谊说:“伪科学就是打着科学的旗号宣扬各种超自然、超物质的神秘力量以及打着科学旗号的各类骗局。……实质是一些非科学的陈年旧货。”[8]李醒民说:“本身不是科学,而是非科学,但是还要冒充科学,而且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和危害,这才叫伪科学。”[9]前者是第一、二种定义的复合,后者是第二、三种定义的复合。
    5、 完整的定义
    罗瑞•科克尔给出一条简短定义:“一种开脱、捍卫和保留错误的手段”。[10]抓住了要害,只是没说出具体是什么手段。本人提出:伪科学是用一种错误的方法研究出来的学说或观点,这种方法就是只选用对该学说或观点有利的证据,无视不利的证据。
    二、 伪科学的性质
    1、 伪科学是指学说或观点而不是事件或现象
    比如说特异功能是伪科学,这个话的确切意思是说把某些人的某些表现认定为特异功能这种观点是伪科学,而不是说那些表现是伪科学。认定那种观点是伪科学并不等于否定“奇异现象”的真实性[11],只是指出肯定“奇异现象”真实的说法没道理。
    2、 伪科学“伪”在貌似科学
    搞伪科学的人也进行研究、实验,也提倡怀疑精神和探索精神,也用证据说话,也主张不要迷信书本和权威。其实如果伪科学没有一些貌似科学的表象,仅仅只是被人说成是科学,也就不会有什么迷惑性,用不着为反伪科学专门花精力了。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给伪科学下个不太严谨的但比较通俗的定义:伪科学是表面上像科学的非科学。之所以说它不严谨除了“非科学”概念的界定会有分歧外,“像科学”在哪些方面像?像到什么程度?也很难在操作层面上界定。它的好处是明示在认定伪科学时不必顾及年代。因为如果说“冒充科学”那肯定是在有了科学之后,而如果说“像科学”,则在有科学之前也完全有可能某些事物像后来出现的科学。
    3、 伪科学错在研究方法而不在研究结论
    反对伪科学最浅显易见的理由是它的结论有错。但是认定某种学说或观点为伪科学却并不是根据它结论的对错。科学不同于其他知识的地方就在于它不仅告诉人们什么是对的,而且还要告诉人们为什么说那是对的。一种学说或观点之所以可以纳入科学体系,并不仅仅因为它的结论属实,关键是因为它是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出来的。巴斯德和神造生物论者的结论都是微生物不能自然生成,[12]但后者的学说不属于科学。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某人说“张三肯定死了,因为我三天没见到张三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用不着验证“张三已死”这个结论是否正确就可以认定他得出此结论的方法是错的,即使张三真的已死这种得出结论的方法仍然是错的。同理,人们已经发现了很多“特异功能”事例实际是作弊或心理暗示,那么当出现一个新的疑似特异功能事例时就应该先考虑能否排除已知的各种作弊手段和心理暗示的可能性。如果不进行这种排除就断定这事例肯定是特异功能,那即使这真是特异功能这种研究方式仍然是错的!
    4、 伪科学错在逻辑方法而不在专业方法
    科学研究的方法有不同层次,伪科学研究违反的是不仅在各个学科中都使用、而且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也使用的最基本的思维方法,即形式逻辑方法。例如在关于特异功能的争论中否定派时常指责肯定派不懂“双盲方法”。[13]其实不懂“双盲方法”并不必然导致搞伪科学。比如自己对某种现象做了实验,结论为这是特异功能;别人用严格的“双盲方法”对同样的现象也进行了试验,结论为这是作弊。虽然自己不懂“双盲方法”,但至少可以知道这种现象还有另一种可能。若仍要肯定原结论,那就要设法排除作弊的可能性;如果自己无法排除,那顶多只能存疑,暂不下结论。如果在没有足够理由能够否认作弊可能性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这肯定是特异功能,那就违反了充足理由律。换句话说,伪科学家犯的是在逻辑上“论据不足”即一种“推不出”的错误。
    5、 搞伪科学缘于态度不严而不是缘于知识不足
    知识不足当然会使研究出来的学说或观点有缺陷,但这只要认真对待反例就可以得到改正。即使不知道如何改正,至少可以知道自己的缺陷,不会盲目地坚持原来的观点。所以伪科学问题的核心是研究态度是否严肃。比如刘子华明知月球是地球的卫星,却在“八卦宇宙论”中仍把它与行星并列。[14]实际上就是在将现代天文与古代天文的比较中没有根据地认定古代天文正确。用这种态度研究,有再多的知识也没用。
    6、 伪科学方法永远不会成为科学方法
    科学知识在发展,科学的研究方法也在发展,但科学研究的基础方法是不会变的。漠视反例永远不会成为一种科学研究的方法!因此按照本文定义认定的伪科学不存在随着科学的发展需要重新评价的问题。举例来说就是退一万步,即使将来证实真的有特异功能,回过头来看,以前那些明知会有各种干扰因素却不排除就认定某种现象是特异功能的表现仍然是在搞伪科学。当然,对伪科学的认定也可能会出错,但这种错误用当时的知识就可以纠正,用不着等将来科学的发展。
    7、 伪科学没有任何正面价值
    说一种错误也有正面价值通常是指这个错误中有一些相对正确的部分,如地心说;或者它简化了问题有助于人们探索到正确的答案,如燃素说;或者它给人们带来的教训使后人少走弯路,如早期的“永动机”研究;或者虽然这个错误本身没有价值,但伴随它出现的一些事物有一些价值,如炼丹(金)术。总之,不管是经验还是教训总该给人一些在当时是新的启示。而伪科学研究的特点是无视反例,也就是不接受别人甚至是自己的教训。伪科学家的错误是犯别人甚至是自己已经犯过的错误,因此不会给人任何新的启示。
    有人认为:“只要探索,就一定会取得结果。”[15]“坚持才是胜利。”并以欧立布希发明药物606为例。[16]但埃尔利希(Ehrlich)并不是单纯地坚持,他还不断改进他的药物。如果他不管实验结果如何都坚持用原来的药物,那他永远也不会成功,这样的探索就没有任何价值。
    蒋劲松以战犯黄维当年研究永动机得到政府支持为例,证明伪科学也会有正面价值。[9]其实这只是负面价值相对较小而已。与不服输的国民党高级将领最终同共产党合作相比,研究永动机带来的损害实在算不了什么,而且这种损害的范围被严格控制(没有以此为例再支持别人搞这种研究)。当年为了改造毒瘾严重的孙殿英,解放军还给他买过鸦片呢,[17]那能因此就说不该反对吸食鸦片吗?能因此就说通过法律来“严禁吸食、注射毒品”[18]是“违背法理的荒唐行为”[19]吗?
    三、 伪科学与其它概念的区别
    1、 伪科学与科学中的错误
    科学家当然也会犯错误,但科学家不会犯重复的错误。科学家也会把已经被否定过的学说或观点重新拿来,但一定是在发现否定因素可以解决掉的时候,如光的微粒说。也就是说科学具有“自我矫正性”[20]。而伪科学家由于不考虑根据不利证据改进自己的研究,所以总犯同样的错误。例如在对“特异功能”现象的研究中科学家可能会错把某种魔术认定为特异功能,但他一旦知道这种魔术手段后就会改进自己的实验方法,过滤掉这种魔术;如果明知有人用这种手段冒充特异功能却仍在没屏蔽这种手段的情况下宣称证实了特异功能,那就是在搞伪科学了。
    2、 伪科学与故意作伪
    搞伪科学的人确实有故意作伪的,但纯粹的伪科学只是思维方式问题,并不是人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伪科学中的“伪”字含义应更接近于“伪足”的“伪”而不是“伪造”的“伪”。
    “揭穿骗局的方法与检验伪科学不同。”[12]骗局往往都用一些技巧进行掩盖,因此识别主要靠有关专业人员;而伪科学由于是“推理错误”,所以普通老百姓也可以识别。
    3、 伪科学与潜科学
    潜科学是处于孕育时期的科学。它们在“论据不足”方面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潜科学承认自己“论据不足”因而会在研究中根据新的证据修改自己的理论,而伪科学不承认这一点,当证据与自己观点矛盾时只会抛弃证据。
    4、 伪科学与非科学
    伪科学当然是非科学,但并不是全部的非科学,它只是非科学中像科学的那部分。不像科学当然也就不会同科学混淆,所以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问题主要也就是科学与伪科学的划界问题。
    5、 伪科学与类科学
    在字面上它们都是“像科学”的意思,只是前者含有贬义。既然是一种错误,含贬义当然更确切些。不过刘华杰用“类科学”专“指不被当时主流科学界或政府认可的声称的科学。”[4]这是从学说或观点的社会地位而不是从其本身的性质来分类。当人们暂时把握不准某学说或观点的性质时,先这样分也算是慎重。它们的关系是交叉的。类科学多数是伪科学,但也有真科学。如日心说初期不被主流认可时就该算类科学。反之,伪科学多数是类科学,但也有主流科学。如三曲线生命节律预测理论就曾被主流认可。[21]
    6、 伪科学与科学幻想
    科学幻想当然不是科学,是文学。它确实也有些像科学,也会提出一些学术观点。不同的是,科学幻想中的观点不能成立是因为它的一些前提是虚构的,而伪科学的观点不能成立是因为推理错误。
    四、 伪科学的社会危害
    1、 伪科学使人不会改正错误
    伪科学的思维方式是在众多的相关证据中只选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如果都只用有利的证据说事儿,每个人干任何事情都有自己的道理,人们就不需要任何改正了。
    2、 伪科学使人不会正视现实
    同样,认为形势好或者不好、某事是好事还是坏事,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根据。这会助长社会上信口开河和文过饰非的浮夸风气。
    3、 伪科学使人不会合理决策
    例如想干什么事情时就只想着此事的利处和易处,不顾此事的害处和难处,反之亦然。
    4、 伪科学使人不会相互交流
    伪科学的思维方式导致它的交流方式是只顾强调自己有道理,不会针对对方的观点反驳或修改自己的观点。如果人们都用这种方式交流,那只能是各说各的。
    五、 伪科学的识别
    1、 识别步骤
    确认下列事实是否存在:(1)某学说或观点A以前就有;(2)已经有证据将A否定,即存在反例,并且有另一种学说或观点B能够很好地解释这些反例;(3)研究者知道前两项;(4)研究者在不能排除B成立的情况下仍然肯定A。这里第(1)、(2)项是以前的事实,第(3)项只要前两项存在它总可以存在(如果“不知道”告诉他即可),所以关键是第(4)项。若研究者本人做排除B可能性的检验有困难,他可以请有条件的人或机构来检验,实在不行可先存疑,暂不作结论。可见,若这4项都存在那只能是研究者故意不接受前人的经验教训,即搞伪科学。[22]
    2、 识别伪科学与专业知识无关
    对某个具体学说或观点,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确实难以判断它的对错。但识别伪科学不是识别某个具体结论的对错,而是识别那个结论的得出是否认真。因此,如果对同样的事物还有否定该结论的学说或观点可以解释,并且这种解释曾经被证实过,尽管目前这个事物是否符合后一种解释我们同样没有能力判断,但我们只要知道提出前一种结论的人在没有否定后一种解释的情况下仍然完全肯定自己的结论,那我们就可以认定他是在搞伪科学。
    比如某人认为某个现象是特异功能,我们没有能力确认;另有人认为那是作弊,我们也没有能力确认。但前者并没有设法否定后者的解释,而且作弊的事情以前也被证实过,前者对此也不否认,这些是我们可以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前者仍肯定那种现象是特异功能,那我们就可以判定他在搞伪科学。说得通俗一些就是,普通老百姓可能识别不了某个现象到底是不是特异功能,但可以识别认定这个现象是特异功能的人他是不是认真。
    六、 对伪科学的处置
    1、 反伪科学在法律中的意义
    有人认为《科普法》中“反对和抵制伪科学”“这样的条文属于宣示性的口号,没有法律上的实际意义(可诉性)”。[23]“法律文件必须可执行。”甚至为了不使行政系统“成为学术争论的裁决者”,提出“‘伪科学’一词也不应出现在行政性文件之中。”[24]其实宣示性的表述进入法律《科普法》并不是独一家。比较典型的如《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25]法院也不会去裁定一种思想是社会主义的、共产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这种宣示性的条款当然不适合引入执法、司法程序中,但它是制定政策的基础。可见法律并不是只能有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这样的强制性条款,也可以有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那样的宣示性条款。“法律确实不能判断科学,但是法律可以提倡科学,并不负判断责任。”(赵南元)[9]至于有争议的词出现在行政性文件中那就更多了。比如如何评价“创新能力”人们尽可以争论,但这并不妨碍将这个词写入国务院规划。[26]
    2、 舆论上作为和处理上不作为
    (1)对伪科学一定要批判,一定要让大家知道它的危害,掌握识别它的方法。
    (2)对伪科学不给予任何鼓励和惩罚。
    对搞伪科学的行为不能给予表彰、晋级、资助等鼓励,即使这些人再辛苦也不行。政府不能向这个方向导向,国家的钱不能浪费在这个地方。
    但单纯的伪科学主要还是思想问题,所以不仅不应以伪科学论罪,也不应以伪科学论处分。至于搞伪科学引发了诈骗、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涉及到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涉及到什么损害就按什么损害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418
    [2]张培林等编:《高等医学院校选用教材•自然辩证法概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7
    [3]宋正海等:《不要让“伪科学”一词成为灭亡传统文化的借口――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除出科普法》.天地生人讲座网,2006-12-3
    [4]刘华杰著:《中国类科学――从哲学与社会学的观点看》.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132;205.《科学人文丛书》
    [5]方舟子:《科学时代的伪科学(下)》.《中国青年报》,2005-11-16
    [6]龚育之:《科学界应有的反思》.见:何祚庥主编:《伪科学三曝光》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91
    [7]何祚庥:《为什么必须批评和揭露伪科学?》.《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7(1)
    [8]郭正谊:《科学真伪辩》.《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7(1)
    [9]李醒民、蒋劲松、赵南元等:《关于科学与伪科学问题的科学、哲学、文化对话》.《民主与科学》,2007(1)
    [10]罗瑞•科克尔[美]:《人民网网友谈如何区别科学与伪科学》.外行看热闹译.人民网―科技,2006-12-20
    [11]宋正海:《真鬼不除,谈何创新?――再谈科学和迷信》.《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6(3)
    [12]戴西•拉德纳,迈克尔•拉德纳[美]著:《科学与谬误》.安宝明,张松林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33-34;100.《新知文库》;35
    [13]何祚庥:《为什么说“人体特异功能”是假的?》.见:何祚庥主编:《伪科学曝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325
    [14]刘子华著:《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颗新行星的预测•日月的胎时地位》.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序言5
    [15]辛立洲、王淇、金丽:《废“伪”是对科学精神、法治精神的维护》.《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7(1)
    [16]刘岳松:《论科学研究中的斗争哲学》.《科学与无神论》,2003(3)
    [17]黄济人:《将军决战岂止在战场》.北京: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82.46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导语
    [19]蒋劲松:《黄维是否违反了科普法?》.焦点网HSC频道―科学与伪科学,2007-3-19
    [20]李醒民:《科学与伪科学的划界》.《民主与科学》,2007(1)
    [21]文木:《三曲线生命节律预测评析》.见:何祚庥等编:《伪科学曝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222
    [22]科海泛舟:《老百姓也能识别伪科学家――简单准确的态度判定法》.科学无神论网―学术―论文集锦,2004-5-3
    [23]舒国滢、雷磊:《科学的真伪与法律判断的界限》.《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7(1)
    [24]王中宇:《冷看“伪科学”之争――我们学术界的心智成熟程度》.《科学时报》,2007-1-8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纲
    [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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