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把邪教当作新兴宗教的一个“变种”,还是“拒斥”它是“宗教”,都无可否认它作为一个或合法(如早期)或非法(如后期)的社会团体或组织具有的强大破坏性能量。“邪”是对“正”而言的,所以,当某一组织或团体被定性为“邪教”时,就表示它已对社会稳定、公民生命或财产造成了损害,成为一个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必须加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
宗教现象由来已久,但构建缜密、深刻的信仰系统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三大世界性宗教的诞生与发展来看,教主(如释迦牟尼、耶稣、默罕默德)在创教初期都怀有强烈的“救世”情怀与使命感,“创立宗教的人,必须本身感到宗教的需要,并且懂得群众对宗教的需要”,① 他们对传统宗教的改造或扬弃可能会被主流群体的抵制、诋毁,甚至打压,但最终为信众认可,取得成功。其后,经过与政权的磨合与时间的洗礼,新教义逐渐为统治者接受,甚至成为他们施政方略的指导原则。于是,随着官方政策与群众信仰的趋同或合一,“新宗教”也就起到社会整合“粘结剂”与社会震动“缓冲器”的作用。久而久之,“新宗教”也顺理成章地变成了“正统宗教”。
邪教的产生或许与“正统宗教”有相似之处。“教主们”为展示自己“新教”的卓越,不仅要对现存信仰系统进行改造,还会连带攻击社会体制。如本是基督教牧师的吉姆·琼斯创建“人民圣殿教”后,不仅极力贬低基督教,而且把攻击的矛头指向社会。他宣称人类世界邪恶、污秽之极,将要毁于大灾难,“我将是美国的统治者,我将消灭种族主义、政治压迫、生态不平衡和贫富悬殊的问题。”②,一旦这般梦呓被信徒付诸实施,其结果必然是灾难性的。
不过,多数邪教教主的创教其实并非出于“宗教”的原因,而是出于谋生或其他需要。如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先天弱视,以经营药店为生,因制售假药而锒铛入狱。之后,他“改弦易辙”,做起了“创教”的生意。这一招十分奏效,短短6年间,就为他净赚1000多亿日元。有钱后,他还想要争权,当目标受挫时,在地铁中释放沙林毒气就成为它报复社会的疯狂之举。
日本另一个邪教组织“法之华三法行”教主福永法源也是闯荡市场多年,血本无归,最后发现创教是挣钱捷径。据统计,从1987年到1998年,其个人收入高达870亿日元。为扩大影响,他又出资拍摄并主演电影《成为亿万富翁的男人》。所以,“宗教”对他来说,不过是摇钱树与遮羞布罢了。
法轮功教主李洪志,也是“致富”心切,以传授“气功”的名义投机取巧,诈骗钱财。所以,虽然可以说某些邪教具有“宗教”特质,但充其量不过是“准宗教”或“伪宗教”,因为二者有完全不同的创教动机与社会功能。
作为一种亚文化现象,邪教在创教之初或因其新颖、独特,甚至反传统的噱头而受到社会边缘群体或对主流宗教心存不满的群众欢迎,但要维持其运转,避免信众流失,或扩大影响,教主们必须不断强化其“独特性”,这反过来又加剧了它与主文化的紧张。另一方面,教主们不会仅仅满足于“教内”的权威,他们还会把手伸向国家政权,甚至有“夺权”的欲望。这一步显然是有风险的,与强大的国家机器相比,邪教组织毕竟处于弱者地位。不过,教主们之所以敢走这步险棋,除了其个人极度膨胀的权力欲作怪外,还在于他手下有大批经过“洗脑”的信众。后者中毒已深,惟命是从。在教主蛊惑下,不惜以身试法,成为教主争权夺利的牺牲品。
至此,邪教之“邪”完全彰显,出于维护公民生命财产或社会稳定的需要,国家政权必然要采取措施,予以打压。经过整治后,邪教或作鸟兽散,偃旗息鼓;或暂敛锋芒,等待时机。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的邪教组织在教主被打压后,群龙无首,灰飞烟灭。但某些信众多、影响大的邪教群体,或因教主逃脱惩戒;或因其组织体系未遭彻底摧毁,“东山再起”的可能性极大,必须保持高压态势。
应当说,某些邪教团体在成立之初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组织(如“被立王”、“主神教”、“灵灵教”等),而有些邪教组织却以合法面目出现,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如“法轮功”、“奥姆真理教”、“人民圣殿教”等。在前一种情况下,邪教隐密性与流动性很强,犯罪活动侧重于对信众的精神控制、财产侵夺与人身伤害。后一种情况则不同,因其披上合法的外衣,教主头上又有光环笼罩,欺骗性与伪善性更强,甚至可以网络社会精英参与其教务活动,渗透社会机体深处,危害尤大。如琼斯在1975年被“美国生活基金会”选为美国“百名优秀牧师”之一,1976年被《洛杉矶先驱调查报》提名“年度的人道主义者”,大批信众为之倾倒,但人们根本没有预料到“圣殿”背后的肮脏与黑暗。
二
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罚》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奸淫妇女、诈骗财务的,以犯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邪教犯罪”即组织与利用邪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1999年10月30日高法、高检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邪教组织”具有(1)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2)神化首要分子;(3)具有蛊惑性、蒙骗性;(4)危害社会;(5)非法性。这里明确否定邪教是宗教,把打击邪教与保护合法宗教区分开来。不过,邪教“教主”或信众并不这样认为,他们之所以冠之以“宗教”的名号,是想利用政府宗教管理上的“漏洞”。因为政教分离是各国政府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准则,披上宗教的外衣,有利于逃避政府的监管,也为其违法犯罪活动罩上了一层神圣的光环。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世界邪教组织约有1万个左右,信徒数亿人。改革开放之初,境外(包括港台)邪教组织利用我方开放之机,加紧了对我的渗透,除西藏外,全国各地都有邪教分子“忙碌”的身影,活动范围占全国市县的1/3以上。经过多年的治理整顿,目前邪教泛滥局面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境外邪教渗透压力并未减轻,当前,我们一方面要保持打击邪教犯罪的高压态势,不给其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加强对邪教犯罪危害的研究,有理有据,重点打击,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邪教犯罪是一种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特点包括:
(1)犯罪客体的不特定性。邪教一般都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它把人群分成非此即彼的两类,即信众与非信众。前者是“被拯救者,或可(应)拯救者”,后者无可救药者,或堕落者。生活于后者的汪洋大海之中,前者始终有一种“危机”意识与“受迫害”感。研究表明,许多邪教教主都有或多或少的人格分裂倾向或心理障碍,甚至是偏执狂、虐待狂。他们自诩为上帝(或佛、神仙)的化身,具有超越世俗法律、道德的权威与能力,对信徒有生杀予夺的特权。在极端情况下,教主们认为杀掉“敌人”(非信众)是个人解脱与拯救世界的必要条件。如麻原彰晃反复向信众灌输这样的理念:“异教徒——非奥姆真理教人员,就是敌人”、“脱离教团会落入地狱”、“不理解教团的人都是敌人”、“假若一个人行恶而落入地狱,你杀了恶人即是善举”等。① 1995年,东京地铁毒气事件被日本警方定性为一起“有组织的无区别谋杀事件”,整个事件造成5500人中毒,12人死亡。其实,早在实施毒气攻击之前,奥姆真理教已命案迭起,1987年,7名女信徒自焚身亡。
2003年5月至6月间,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连续发生投毒杀人案,导致包括16名乞丐和1名佛教信徒在内的17人死亡。据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叫陈福兆的法轮功痴迷者。据陈福兆交代,他之所以这么做,是想通过“杀生”来“提高自己的功力,达到修炼的最高境界”。他开始时主要以乞讨者流浪人员为毒害对象,后来,又把毒手伸向了寺庙。
(2)犯罪主体的多元性。邪教信众广泛,成员复杂,既有高级知识分子,如大学教授、科技工作者、研究生、大学生,也有下岗失业、城镇居民,还有偏僻山区的农民等。由于深陷其中,信众们视教主若神灵,言听计从,可以为之赴汤蹈火,杀人越货。如奥姆真理教的一名信徒说:“尊师(麻原彰晃)是引导我们通向绝对自由、绝对幸福、绝对欢喜的最终理想世界的唯一者。在无常的今世,只有尊师的爱才是真实的、唯一完全的存在。”② 太阳圣殿教的一名女信徒回忆说:“信徒们对儒雷(教主——引者注)的崇拜已到了着魔的程度,他们认为儒雷是新的救世主,只有他才能拯救全人类乃至全世界。” ③
教主既然是“神”或神在世的代表或化身,无所不能,至高无上,所以对内部来说,任何人对教主“神圣”、“功力”的怀疑或批评都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有“不知趣”者,那是咎由自取,赶尽杀绝。对外部来说,维护教主“权威”是比信众生命更重要的事情,为此不惜以身试法,冒天下之大不韪。
可以说,无论对信众,还是对教主,惩罚异议者、叛逃者、意志不坚者、挑衅者,或者对抗政府的打压都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捍卫”信仰或教主权威面前,父子反目,夫妻决裂。只要教主一声令下,手无缚鸡之力的孱弱女孩可以举火自焚;老实巴交的农民可以举刀杀人。懦夫变成了屠夫,孝子成了魔鬼。如在法轮功“上层次”诱惑下,痴迷者或疯或傻,或杀人或被杀,既是受害者,也是侵害者。
(3)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如上所述,对敢于挑战教主权威、诋毁教义或叛逃者,不仅要进行灵魂的处罚,还要伴之以肉体的摧残。绑架、监禁、棍打、绳勒、锤击、刀砍、火烧、爆炸、暗杀、毒气(药)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如一名叫坂本堤的日本律师因为奥姆真理教受害人办理法律诉讼案而遭麻原忌恨。1989年11月2日凌晨,6名信徒闯入其家里,准备给他一家人注射毒药,因遭反抗未遂,就把坂本夫妇和18个月的婴儿勒死,后将尸体带到山上焚烧。
1994年10月3日,太阳圣殿教成员追杀一名英国女教徒尼基·鲁宾逊·迪杜瓦,并杀害其丈夫和刚满3个月的男婴。婴儿是尼基未经教主“允许”而生下的,被教主宣布为“基督死敌”。尼基被杀时,背部被刺8刀,象征对她违反8条教规的惩罚;双乳各中一刀,则是对哺育“基督死敌”的惩罚,而无辜的男婴被刺6刀。
在我国,“三班仆人派”的教主徐文库曾经创办“杀手培训班”,专门从事绑架、拘禁、伤害直至杀人等暴力犯罪活动。据公安部门统计,先后有16人被他们杀手处死,手段包括掐死、勒死、活埋、肢解、焚尸等。如2002年,在河南省民权县传教的两名“东方闪电派”男信徒被徐文库派去的杀手绑架至山东曹县的一个地下室中。3天后,他们被活埋于鲁豫交界处的一块藕地里。2003年1月,一个新加入“三班仆人派”的大连市某汽运公司女售票员被怀疑是“东方闪电派”卧底,被掐死后掩埋。
有时,对深受毒害的痴迷信徒而言,他们实施犯罪活动只是为了提高修行的需要(如上文的“苍南投毒案”)。在狂热状态下,即使亲生父母也照杀不误。如2001年11月,一名叫傅怡彬的北京法轮功练习者在砍死其父亲和妻子后,又将其母亲砍成重伤。
(4)犯罪危害的严重性。邪教犯罪因其客体的不特定性与主体的多元性而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我国刑法并未把邪教犯罪单列为一种犯罪类型,但它侵害的客体涵盖了其他类型的犯罪,如有的侵犯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民族团结,以及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有的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有的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有的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有的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秩序;有的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等。①
据统计,在短短的7年时间里,法轮功邪教组织发展成员约210万人,危害波及全国21个省、自治区。先后组织、策划、煽动法轮功痴迷者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媒体300多次。因法轮功自杀或拒绝治病而致死者多达1600多人。在法轮功被取缔后,李洪志及其余党又流窜境外,与国外反华势力沆瀣一气,甘愿成为后者的鹰犬与工具。
2000年3月27日,乌干达邪教“恢复上帝十诫运动”530多名信徒在一所教堂里被烧死。乌警方后来又在教堂附近挖掘出数百具被害教徒的尸体,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其中有200余名儿童。许多受害者身上有鞭抽、刀砍、绳勒、石打的痕迹,不少人是因被迫服毒而致死。
(5)犯罪惩治的争议性。与其他犯罪活动不同,邪教有“宗教”作为护身符,所以,对邪教犯罪的界定,世界各国因政治需要、历史传统而有明显差异。一国的邪教犯罪分子可以公然在其他国家招摇撞骗,甚至得到庇护或纵容。李洪志等邪教头目在国内已成过街老鼠,但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却成了捍卫信仰自由的所谓“斗士”。
事实上,美国人在邪教问题上一直是“外松内紧”,双重标准。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就以“窃听100多个企业和政府机构资讯及侵犯共有财产”的罪名逮捕了科学教派的11名头目。1993年2月,又以“大量购买武器,威胁国家安全”的罪名,出动军队坦克摧毁大卫教支派总部卡尔梅庄园。由于政治或其他目的,它对其他国家的反邪教活动,又是一副不同的嘴脸,甚至颠倒黑白,翻云覆雨。
法国是西欧邪教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约有170个邪教组织,25万信徒。2001年5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阿布—比尔卡法》(即《反邪教法》),但这个法案也引起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国会议员的谴责与反对,他们多次要求法国政府和议会撤销该法案。
总之,多数邪教团体本身就是一个集巫术、迷信且独裁专制、腐朽没落于一体的“大杂烩”,个别邪教虽披上“科学”、“健身”的现代外衣,其实,它兜售的仍然不外乎一套传统邪教反社会、反人性的陈旧货色。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秘密结社、骗钱害人、图谋不轨这些邪教老祖宗惯用的伎俩或改头换面,或原封不动。毫无疑问,封建社会余孽的沉渣浮起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打击这类犯罪行为不仅是政府的职责,更应该成为现代公民的一种自觉。
邪教犯罪从来都是一种危害大、影响广的严重犯罪行为。从图财害命到颠覆政权,从滋扰社会到武力抗法,“党类繁多,踪迹诡秘”(雍正语),政府防范稍有不慎或失误,即有酿成重大社会事件之虞。多年来,经过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国内日渐衰弱,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某些邪教组织以其他形式兴风作浪并非空穴来风。美国国会专门研究恐怖主义的专家卡兹曼曾警告说:“世界将面临的最危险的不是职业恐怖分子,而是一些具有宗教狂热的异端教派。”② 从国内看,“我国民间素有创立教门的传统。……近20年来,我国邪教的产生呈波浪式起伏的趋势,每隔几年就冒出一个新的邪教组织,打之不尽,取缔难绝,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痼疾。” ③ 因此,在打击邪教犯罪问题上,我们要保持高度警惕,未雨绸缪,及时发现,坚决惩处,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与社会和谐与稳定。
作者简介:戴飞扬,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本文责编:秋实
①《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第376页。
② 中国社科院世宗所马工程项目:《科学无神论教育研究》课题调查组提供资料。
(《科学与无神论》2014年3月)